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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2004-12-17 11:12:29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相应期限定额税收
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