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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就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8-07-10 15:18:57
       7月8日,省劳动保障厅印发通知,继今年2月1日调整后,从7月1日起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短时间内两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在我省历史上尚属首次。7月9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
  ■确定工资标准因素发生变化
  闫新生介绍说,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居民消费支出不断增加。另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劳动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也都提高了。随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变化,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必须重新进行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落实“三年增资目标”的需要
  闫新生说: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从今年起,经过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这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职工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广大职工群众的热切期望,社会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使用人单位增加普通职工工资,进而促进三年增资目标的实现。
  ■“小幅快调”兼顾承受能力
  闫新生说:考虑到此次调整距上次调整时间间隔短、今后调整频次将适当加快,这次调整增幅不大,四档平均增长了8.43%,“小幅快调”使用人单位更好的适应。此次调整,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采取了较发达地区执行的高位数多增、欠发达地区执行的低位数少增的措施,高位数增长了10.3%,低位数增长了5.9%,并且对部分地区执行的档次作了些调整。
  ■加班工资不计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还有哪些?
  闫新生表示,根据规定,这些项目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房补、伙食补、经济补偿金等等。
  ■实发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
  闫新生说,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单价过低是变相违规  
  针对一些采用计件工资的用工单位计件单价很低,大部分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拿到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
  闫新生说,这是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规政策,采取一些有限制性的规定解决。企业确定的定额应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完成,或者说规定的计件单价应保证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完成的产量乘计件单价而得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执行单位最高罚20000元
  闫新生表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2008-07-10 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