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施行 | | 2008-08-06 10:55:12 | 昨日获悉,省劳动保障厅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该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从8月1日起30日内,现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职工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材料。 依照该办法,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该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依照该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到被委托的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2008-08-01 燕赵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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